品牌與檢測機構,都在摸著石頭過河。
在新的《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規范》出臺之前,許多業內人士可能未曾想到,有朝一日會看到“滋養”、“修護”這類以往廣告語中朗朗上口的詞,作為一個標準的功效宣稱出現在《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項目要求》中。而且,還被列入6項必做人體功效評價試驗的功效宣稱行列。
《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項目要求》
在前6個功效宣稱中,祛斑美白、防曬、防脫發屬于特殊用途化妝品,新規之前就要求很嚴格,也有明確的功效評價試驗方法。而祛痘、滋養、修護原本屬于非特殊用途化妝品,現在統一稱為國產普通化妝品,這是它們首次被納入人體功效評價試驗的范疇。
“以前在做產品備案時,比如產品名中包含滋養、修護這樣的詞,不用提交功效試驗結果,只要符合法規就可以了。”國內規模企業法規部人員陳穎說道。
新規一出,在功效宣稱的認定上顯然更加嚴謹,但相比祛痘而言,滋養、修護在人體功效評價試驗上的經驗比較欠缺,還沒有形成統一的檢測體系,目前藥監局也沒有出具官方的試驗方法。
“滋養、修護人體功效評價試驗該怎么做?”、“業內相對走在前列的企業和機構是如何應對的?”在關于新規的眾多討論中,這也是熱度和關注度很高的一個話題。
如何體現滋養的功效?目前還是看皮膚基礎指標
一位業內法規方向的專家曾表示,目前監管部門的態度是,企業自己可以通過各種方式對滋養、修護等新的功效宣稱進行試驗,只要提交上來的文件能體現出對應這個宣稱詞有效的證據,道理說得通就可以。
對此,不少企業也在嘗試。陳穎坦言:“滋養的功效宣稱,確實比較復雜一點,可能我們需要看一些皮膚基礎生理參數測量,比如油脂、水分、彈性等等,目前還沒有一個很好的模型來做。”
某國產品牌產品總監表示,對于滋養,藥監局官方給出的定義是:有助于使用部位提供滋養作用。“這個定義本身就比較寬泛,我們的理解是,這個產品能夠讓使用部分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,它就可以作為滋養的功效證明,比如讓干燥的皮膚變得滋潤,為缺油的皮膚補充了油脂,讓暗沉的皮膚變得有光澤等等,我們都認為從定義而言,是可以被認為具有滋養作用的。”
她所在的品牌,此前就有一款產品的備案名稱中有“滋養”一詞,據梁薇介紹,在新規頒布之前,他們就已經在內部做過關于滋養的人體功效評價試驗了,主要做保濕、油脂含量,還有皮膚光澤度方面的檢測。
“我的理解是,因為沒有官方的試驗方法,那我們就抱著科學、對消費者負責的態度,用合理的方法來進行功效評價試驗。不過,我們也還在摸索,是不是有更好的方法。”梁薇說道。
而從檢測機構的角度,博溪生物總經理盧永波也表示,在皮膚生理學機理上,“滋養”與皮膚的脂質,皮膚屏障功能,以及皮膚細胞活性有更強的關聯度,目前滋養的人體功效評價試驗方法以上述相關指標為突破口,開展積極研究。
“目前的狀態是,這些基本的指標點可以先用,一些系統化的方法也在優化和補充的過程中。現階段各家檢測機構之間,對檢測方法的共識仍有待進一步達成。因為各家的方法大同小異,有交集也有差異化,沒有統一的標準,滋養功效的試驗方法在指標點上會有一些差異。據我了解,有好幾家機構在探究一些更為科學、簡單,操作上也更容易標準化的方法。”他說道。
“滋養是一個極具文化底蘊的術語,而不是一個科學術語。如何對這樣的術語進行全面的科學邏輯的匹配,我覺得這需要開展更多的工作。”
對比“滋養”,“修護”的人體功效評價試驗更成熟
比起前者試驗方法幾乎是空白的情況,“修護”這一功效宣稱的人體功效評價試驗在方法、經驗上都更加成熟一些,各方對此的態度也比較樂觀。
陳穎告訴記者,目前一家檢測機構在使用的修護功效評價試驗方法。先建立皮膚屏障功能受損模型,通過使用化妝品后,看皮膚屏障修護的程度,主要有幾個維度:皮膚表面水分流失量、皮膚角質層厚度、皮膚屏障損傷部位或血紅素含量變化,角質層剝脫前后,皮膚表面及深層水分分布及含量變化等。做修護的模型評價試驗,費用比較高,看檢測機構,費用相差也比較大。
盧永波表示,目前修護人體功效評價實驗有兩種方案:“一個是短期的,一個是長期的。短期的可能是幾天到十幾天。長期的有4周、8周,以月為單位。”
側重短期修復功效的產品,會更強調炎癥的舒緩、TEWL值的降低、屏障的提升,以及對于短期的皮膚活細胞,尤其是表皮細胞的損傷,有一些增殖、遷移的功效,也會推動表皮層微損傷的修護。從產品匹配性來講,這樣的產品更適用于短期的評價功效。
而側重長期的修護產品會更關注皮膚屏障的精細結構。皮膚在受損時,肌底層的細胞其實就已經遭受到攻擊了。通過活性物或有修護功能的產品進行干預后的細胞,相比沒有經過干預的細胞,在同樣經過為期20幾天的一個新陳代謝周期后,到達表皮層時,它的精細結構會更好。從產品設計的維度來說,就需要長期的方案來證明它具有整體屏障修復的功效。
說,以他個人的觀點,修護的人體功效評價試驗的成熟度是優于滋養的,在實驗上也比滋養更加好做。我覺得品牌方在修護這個方向上沒必要產生什么困惑,這個功效試驗還是相對比較成熟的。”
因為功效評價試驗的不確定性,有品牌會放棄相應宣稱嗎?
根據國家藥監局發布《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規范》的公告(2021年 第50號)中,對實施有關問題的公告第二條規定:2021年5月1日前已取得注冊或者完成備案的化妝品,化妝品注冊人和備案人應當于2023年5月1日前,按照《功效評價規范》要求,對化妝品的功效宣稱進行評價,并上傳產品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。這意味著在新規之前備案的相關產品,有兩年的過渡期來調整適應。
不過,據記者查詢化妝品備案信息后發現,有品牌比如至本,在6月份注銷了2021年5月1日前完成備案的名稱中含有修護、滋養關鍵詞的部分產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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